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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上海酒类经营需在执照上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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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14:58: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上海工商分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实施意见》,今后,凡申请从事酒类食品经营的(不含普通的酒类零售商),必须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进行特别标注。“对于新设立的酒类经营者,在其提交申请后,我们会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核准并颁发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该负责人说,对已设立的酒类经营者,将结合年检、变更和巡查等相关工作,加强审查把关,由行政许可、登记注册部门换发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消费者在购酒时应注意哪些事项?“买酒要先看‘身份证’,关注其标明的酒类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成分或者配料表、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所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信息。 ”该负责人提醒,经营进口酒类食品的酒类经营者还必须在每瓶酒的瓶身和内外包装上标注含有上述内容和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经国家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审核的中文标签。

         据报道称,上海工商部门将加强对酒类经营者的信用监管,严格执行市场禁业退出机制。其中,对经销来历不明、标识不全酒类以及进销票据与台账记录不完整或作假的,要纳入监管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对证照不全、无照经营的,要依法予以规范或取缔;对经销非法添加、掺杂掺假、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们将严把酒类经营申请人资质关。 ”该负责人介绍说,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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